為表揚優良特殊教育人員,請推薦符合資格者,並將相關資料於113年4月16日(星期二)前函報本府教育處彙辦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3 月 22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35700414 號函及本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辦理。
二、推薦對象:
(一)特殊教育班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助理人員或特殊教育行政人員。
(二)國中、國小與幼兒園之合格特殊教育教師或負責特殊教育業務之行政人員。
(三)普通教育教師提供特殊教育服務,達二年以上者。
三、推薦名額:本縣公私立國中、國小及幼兒園: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者,每校可推薦 1 人或 2 人。
四、推薦標準:
(一)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1、最近 3 年連續服務於特殊教育領域或執行融合教育,且績效考核或考績最近 2 年評列甲等或相當等級以
上者。
2、未受刑事、行政處罰、緩起訴處分、懲戒處分,或最近 5 年內未受申誡以上之懲處者。
3、無教師法第 14 條至第 16 條、第 18 條、第 19 條或第 21 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規定所列情事
之一者。
4、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或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3 條、第 24 條或
第 25 條第 1 項各款行為之一者。
(二)應具下列優良事蹟之一之特殊條件:
1、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教學,改進特殊教育教材、教法或教具,有具體成效者。
2、長期獻身特殊教育輔導工作,績效卓著者。
3、從事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研究,其成果有助特殊教育發展,事蹟具體者。
4、推展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行政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5、其他辦理特殊教育或融合教育有具體事蹟及卓越成效者。
五、需函送之相關資料如下,請掃描為 PDF 並燒錄光碟或隨身碟提供:
(一)送件資料檢核表。
(二)核章後之推薦表正本。
(三)具體優良事蹟佐證資料(至多不超過 30 頁)。
(四)教師證、聘書、服務年資證明等相關資料。
(五)遴選過程資料(包括會議紀錄)。
(六)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
六、被推薦者資料,無論是否入選,其推薦表列入教育部備查資料;其餘資料於公開表揚 2 個月後退還;決選經核
定當選者,經查其推薦程序未經公開方式、遴選程序違反法令規定,或填具、檢送之文件、資料有虛偽不實
者,應廢止其核定處分,並不予表揚;已表揚者,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返還獎座、獎狀及獎金;當事人及相關
人員,並依法令規定予以議處。
七、檢附「嘉義縣優良特殊教育人員遴選要點」、「教育部 113 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推薦表」、「教育部
113 年度表揚卓越特殊教育人員送件資料檢核表」、「各級學校經公開方式推薦確認單」各 1 份。
八、本案若有疑義,請洽本府教育處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科羅源祥先生,電話: 05-3620123 分機 85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