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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5-07-16 | 點閱數: 232
  1. 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15 條規定,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 30 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並應附最近 3 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本府備查,需檢附證文件詳如附表。
  2. 本縣所屬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如有園內教職員工異動(含到職、離職、換職、留職停薪、請假...等)均應函報本府備查,以利維護教保服務人員權益,避免因登錄不實造成權益受損(服務年資計算、導師職務加給差額及教保費申請及研習),另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亦需完成教職員工異動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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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保服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