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未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幼兒園充實、修繕或汰換教學設施設備,及配合衛生福利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進行遊戲場設施檢驗工作,爰國教署進行1次性補助旨揭經費。
本項補助以每園新臺幣 5 萬元為上限,超出上限者由各園自行負擔,本案以符合法令規定之改善項目為優先,教學設施設備次之,核定補助品項若無法供應時,請各園應以同等商品代替。若申請補助項目屬資訊設備(含相關配件)者,其補助基準如下:
(一)桌上型電腦(含螢幕)每台 2 萬元、筆電每台 2.5 萬元、印表機(含墨水匣)2 萬元為上限。
(二)其他:相機每台 1 萬元、攝影機每台 3 萬元等。
本項補助應檢附成果資料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遊樂設施檢修費者,應檢附檢驗人員現勘照片及檢驗報告影本。
(二)教學設施設備補助項目應標註「教育部 109 年度補助」字樣,並依品項逐一檢附照片。
請各園依個別需求於108年10月20日前檢附「經費概算表」及「申請項目之規格樣式圖片」報府申請,逾期不受理,公文隨即諒達。本案係申請階段,俟國教署審查核定後方能採購或施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