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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child - 幼教科公告 | 2012-01-05 | 點閱數: 1285

 私立幼稚園

一、依據教育部 100 年 12 月 26 日臺國(三)字第 1000217854 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教育部辦理前揭補助,凡學齡滿 5 足歲且具本國國籍幼兒,就讀私立合作園所均可申領「免學費」補助,每學期最高補助新臺幣 1 萬 5,000 元,繳費收據請 貴園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包含學費、月費(含代收代辦費、雜費等費用),並註記為學期費用或月費及全學期之收費月數,俾利瞭解 貴園全學期收費總額。
(二) 收費項目之「學費」數額請調整為 1 萬 5,000 元,並於備註欄註記「1 學期學費 1 萬 5,000 元(此項學費由教育部給予補助)」;另為利家長知悉補助款撥付方式,請 貴園配合敘明採「學費先行扣繳」或「等政府補助款發放後再轉撥給家長」之方式辦理。
三、依 貴園上傳至教育部全國幼生管理系統 100 學年度之收費規定,倘原學費收費規定每學期高於或低於補助額度 1 萬 5,000 元者,請依下列原則調整:
(一) 有關收費項目「註冊費」或「保育費」等請統一為「學費」字樣,以避免家長混淆。
(二) 學費等於補助額度 1 萬 5,000 元者,無須調整金額。
(三) 學費高於補助額度 1 萬 5,000 元者,將學費調整至 1 萬 5,000 元,高出的部分可調整至其他收費項目,惟調整後全學期總收費額度不得高於原收費總額。
(四) 學費低於補助額度 1 萬 5,000 元者,將學費調整至 1 萬 5,000 元,並相對減列其他收費項目之收費額度。   
四、請 貴園將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家長繳費收據 1 份( 1 名幼兒代表即可)並加蓋園戳章後於旨揭期限內寄送本府教育處特幼科吳麗招( 612 嘉義縣太保市祥和 1 路東段 1 號),俾利報教育部備查。
五、有關 100 學年度第 2 學期「5 歲幼兒免學費教育計畫」相關配合事項,將另案函知各園辦理。
六、繳費收據範例如附件或逕至本縣幼教資源網站( http//child.cyc.edu.tw )請自行下載運用。
文隨後到達
               特幼科 吳麗招 362012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