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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幼科 - 幼教科公告 | 2020-02-03 | 點閱數: 1609

府教幼字第 1090015663 號函。

主旨:檢送加入準公共機制之私立幼兒園招生簡章示例 1 份,請各園至遲於 109 年 2 月 21 日前完成 109 學年度招生簡章並送府備查,請查照。

說明:

  1. 依據教育部 109 年 1 月 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07579 號函及 108 年 5 月 15 日修正公告之「教育部推動及補助地方政府與私立幼兒園合作提供準公共教保服務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2. 審酌準公共機制爲政府擴展平價教保服務策略之一,爰將準公共幼兒園納入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之教保服務機構之一,以維護弱勢幼兒就學權益;又為尊重私立經營者辦理招生之自主管理,及利於民眾知悉相關訊息,爰本要點第 12 點第 1 項明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一日起,準公共幼兒園辦理招生,應訂定招生規定;其內容應載明優先招收之對象、招收人數、登記時間、錄取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經地方政府備查後,於招生登記一個月前,公告於網站。」
  3. 為使全國準公共幼兒園招生原則得趨於一致,期提供招生簡章示例以為參考;爰依 108 年 12 月 18 日全國幼教科長會議與會人員共識,提供一般園、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設立園等 2 版示例,以為各園規劃 109 學年度招生簡章之參考。
  4. 準公共幼兒園訂定 109 學年之招生簡章,應符合本要點第 12 點規定及下列原則:
    1. 簡章內容應載明優先招收之對象、招收人數、登記時間、錄取方式及其他注意事項;準公共幼兒園之契約書另有約定招收人數者,核定招收人數改採契約人數辦理。
    2. 第一優先招收對象,除身心障礙幼兒應經各縣(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安置後入學者外,餘應為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之需要協助幼兒,並於登記報名時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社政單位開立之低收、中低收、特境證明、記載原住民族資格之戶籍資料、父或母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證明等;至其他優先招收對象由各園自行定之。
    3. 各階段登記人數超過可招收名額時應採公平、公正、公開原則辦理抽籤,未抽中者依抽籤順序全數列入備取名單;登記人數未額滿者,全數錄取。
    4. 各園公告錄取名單為維護個資,幼生姓名應採部分遮蔽,並提醒家長配合編號檢視,以避免衍生爭議。
    5. 各園規劃各階段之登記時間、抽籤時間、報到時間等,應考量家長工作提供合宜、便民之辦理時間。
  5. 為利家長查詢各園招生訊息,請各園於 109 年 2 月 21 日前至全國教保資訊網(上傳路徑另以電子郵件通知)上傳招生簡章 PDF 檔及報府備查,並責成業務承辦人至填報系統檢視勾選,各園招生簡章始得公告於前開網站供民眾查詢。
  6. 旨揭簡章示例,請至本縣教保資源網下載。